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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鑫诺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静静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0MA77D6A4XT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北出口312国道南湖公路管理局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伊州市监处罚〔2025〕240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7月20日从山东省博兴县新钢精密薄板有限公司购进0.37*1000规格的白灰色彩涂板2卷,8.916吨,4100元/吨,购进金额36556元;2025年7月25日从宁夏吉原君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00*938*162规格的防火岩棉条22件6.01744立方,75*938*162规格的防火岩棉条18件4.92336立方,每立方95元,购进金额1039.376元。2025年7月29日当事人用2块95米长,共0.5吨重的彩涂板,8.9立方米的防火岩棉条,进行喷胶,挤压成型,生产了95平方米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切割成3米长的12块,2.5米长的6块,4米长的11块用于销售,生产成本:彩涂板2050元(0.5吨*4100元/吨)+防火岩棉条845.5(8.9立方米*95元/立方),合计2895.5元。 2025年7月29日当事人销售41米(4米的8块,3米的3块),销售价格36元/米,销售金额1476元;8月5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7月29日生产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进行监督抽样,购买了1块2.5米长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切割成200mm*950mm的6块,200mm*200mm的12块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销售价格36元/米,销售金额90元;8月10日销售51.5米(4米的3块,3米的9块,2.5米5块),销售价格36元/米,销售金额1854元,合计3420元。 2025年10月9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检检验报告(NO:2025X-J-JC02993),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为“哈密鑫诺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抽样产品名称: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生产日期:2025年7月29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粘接性能不符合GB/T23932-200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10月21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因消费者已使用,无法召回。 截止案发日,当事人2025年7月29日生产的95米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36元/米,生产成本2895.5元,货值金额3420元,违法所得524.5元。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2、罚款:1710元;3、没收违法所得:524.5元。
1710.00元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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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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