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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鸿宇浩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国梅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200MACQ4NHX5M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镜铁西路333栋4楼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城罚决字﹝2025﹞21号
2025年7月31日下午17时20分嘉峪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嘉峪关市金港南路附近流动巡查时发现,嘉峪关市鸿宇浩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雇佣司机刘铁军驾驶甘F57687红色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从嘉峪关市民政路保障区第一标段管网提升改造工程施工现场装载了一车建筑垃圾(渣土)大约24M3,运往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市政工程公司料场,途径金港南路丽枫酒店向北100米处时,因未申请核准办理建筑垃圾准运手续,被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嘉峪关市鸿宇浩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对嘉峪关市鸿宇浩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整罚款。嘉峪关市鸿宇浩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5000.00元
嘉峪关市城市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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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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