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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凯溢烟酒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卫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5MA2E0R5X9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前巷小区北区3幢1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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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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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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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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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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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方
被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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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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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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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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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烟处[2024]第10号
2024年01月19日10时21分,云和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前巷小区北区3幢1号张卫勤经营场所依法亮证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张卫勤在场且不申请回避。执法人员当场从其经营场所柜台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经现场勘验,有利群(阳光橙中支)5条、利群(天外天)5条、黄鹤楼(软蓝)2条、中华(金中支)2条、芙蓉王(硬中支)2条、利群(软长嘴)12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22条,共计7个品种50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前,执法人员依法告知了当事人采取该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现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陈述、不申辩。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1125102190。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检查时间持续至10时55分。本局于2024年01月19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张卫勤,女性,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332523197808021624,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云和县安溪畲族乡下村村东坑头5号,持有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是33112510219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1125MA2E0R5X98,字号名称为云和县凯溢烟酒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前巷小区北区3幢1号,经询问,该批被查获的卷烟系当事人所有。被查获的卷烟系当事人于2024年1月(具体时间不详)陆续在云和本地多家烟店购进,当事人以中华(金中支)682.00元/条、黄鹤楼(软蓝)170.00元/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728.00元/条、利群(阳光橙中支)426.00元/条、利群(天外天)515.00元/条、利群(软长嘴)320.00元/条、芙蓉王(硬中支)265.00元/条的价格购进了中华(金中支)2条、黄鹤楼(软蓝)2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22条、利群(阳光橙中支)5条、利群(天外天)5条、利群(软长嘴)12条、芙蓉王(硬中支)2条,烟款26795.00,当事人以现金的方式付给售烟的店家。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后准备以中华(金中支)800.00元/条、黄鹤楼(软蓝)190.00元/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000.00元/条、利群(阳光橙中支)500.00元/条、利群(天外天)600.00元/条、利群(软长嘴)360.00元/条、芙蓉王(硬中支)300.00元/条的价格进行销售的。的价格放在其经营场所(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前巷小区北区3幢1号)销售,截止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时,上述卷烟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上述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卷烟质检损耗0.10条卷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在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前巷小区北区3幢1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现场执法活动视频”,证实了2024年01月19日10时21分云和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前巷小区北区3幢1号张卫勤的经营场所内查获上述卷烟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证据三:编号为“RJG2401010”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利群(阳光橙中支)5条、利群(天外天)5条、黄鹤楼(软蓝)2条、中华(金中支)2条、芙蓉王(硬中支)2条、利群(软长嘴)12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22条为真品卷烟。 证据四:张卫勤的“询问笔录”,证明了2024年1月期间当事人从云和本地多家烟店(具体店名及联系方式不详)处购进上述卷烟并放在经营场所销售的事实,同时证明了上述卷烟的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违法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进货总额为26795.00元,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的可裁量情形,对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属违法程度较重情形,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本局于2024年1月24日向被处罚人告知了卷烟鉴定结果,被处罚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于2024年1月25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云烟处告[2024]第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被处罚人声明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立即处罚。 云和县烟草专卖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存在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渠道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涉案金额较大,违法程度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6795.00元的8%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2158.00元,上缴国库。 真品卷烟利群(阳光橙中支)5条、利群(天外天)5条、黄鹤楼(软蓝)2条、中华(金中支)2条、芙蓉王(硬中支)2条、利群(软长嘴)12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22条予以发还(其中,各品牌规格质检损耗0.1条卷烟由本局予以现金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158.00元
云和县烟草专卖局
2024-01-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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