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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香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银江注册资本:128.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5339564382X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普安乡回龙村4组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云阳市监处罚〔2026〕373号
当事人于2015年05月07日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云阳县普安乡回龙村4组2号从事食品互联网销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经营活动。 ?2025年6月2日,当事人委托云阳县融合园面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50023550242、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泥溪镇石缸村1组6号)生产了一批“鸡蛋面条”和并签订了委托生产合同。合同中写明委托生产挂面500kg(1000斤)、单价5.6元/kg(2.8元/斤),金额共计2800元,实际当事人共销售977.5斤,加上现场剩余的50斤(20把×1.25千克/把),云阳县融合园面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的挂面总量为1027.5斤,而产品包装则由当事人制作提供。该产品包装正面为“龙乡龙须挂面、净含量:1.25千克、产地:重庆云阳”,另一面为“产品名称:鸡蛋面条、执行标准:GB/T40636、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50023550242、配料:鸡蛋、小麦粉、生活饮用水、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封面处、保存方法:阴凉通风干燥无污染处保存、生产商:云阳县融合园面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泥溪镇石缸村1组6号、电话:17782217763、委托商:重庆香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商:重庆市云阳县普安乡回龙村4组2号、电话18102311988”,下方则为“营养成份表”,上面显示的项目从上到下依次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每100克(g)依次为:“1397千焦(kg)、12.0克(g)、0.3克(g)、69.5克(g)、46毫克(mg)”,营养素参考值或NRV%依次为:“17%、16%、0%、21%、2%”。 ?当事人将这批委托生产的面条通过抖音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当事人按包装每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0.24元/kg(12.8元/把)或者9.52元/kg(23.8元/2把)。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显示其销售时间为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12月23日,随后当事人将其从网络店铺中下架。截至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鸡蛋面条”还剩有20把,随后当事人已陆续将其处理。 ?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营养成份表的制作依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云阳市监限提〔2026〕0409号),当事人在限期内也没有提供。生产商云阳县融合园面业科技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原料计算过程或检验报告。 当事人为委托生产的委托方,且与被委托方在委托生产合同中未作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的规定,当事人为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人。 ?由于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因此通过当事人从后台导出提供的订单数据表格确定货值金额为4852.87元(241元+2917.8元+1694.07元);因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生产厂商生产资质齐全,且不涉及其它税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052.84元(4852.84元-2800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零伍拾贰元捌角肆分(¥2,052.84)。
10000.00元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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