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刘杨记中式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玉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MLDB7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新建社区二组(余欣私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227号
2024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冰柜中检查出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与合格食品一同混放,其中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雪花”勇闯天涯啤酒7瓶,净含量500ML/瓶,生产商: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标注生产日期20230517,保质期270天,至案发日已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雪花”勇闯天涯啤酒系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6日在本县京九饮品有限公司购进(进货编号XSD20230900447)销售价格6元/瓶,货值金额共计为42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雪花”勇闯天涯啤酒完整的销售记录,无法查证是否在保质期内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未按规定完整建立食品销货台账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蕲春市监责改〔2024〕8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应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对案涉食品现场予以销毁。
另检查出当事人餐厅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及未穿工作服、未戴口罩帽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蕲市监漕责改〔2024〕397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餐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餐厅从业人员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并均已取得了健康合格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