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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德电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卜荣武注册资本:1006.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596703566B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泰路236号附2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3
(2025)渝05民终24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黎*
重庆永德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2-17
(2024)渝0113民初284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永德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和锦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0
(2024)渝0103民初435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永德电气有限公司
黎*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4
2024-06-05
(2024)渝0112民初117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永德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5
2022-04-26
(2021)渝0107民初461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永德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6
2022-02-15
(2021)渝0107民初461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永德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30
2019-05-27
(2019)黔民申850号
追偿权纠纷
四川蜀越电气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盛达水电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18
2017-12-14
(2017)黔0326民初145号
追偿权纠纷
务川自治县盛达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德电气有限公司、四川蜀越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1337.75元
民事案件
3
2019-08-05
2019-01-07
(2018)黔民申291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四川蜀越电气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盛达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30
2017-12-14
(2017)黔0326民初146号
侵权责任纠纷
务川自治县盛达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德电气有限公司、四川蜀越电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8-30
2018-05-16
(2018)黔03民终1921号
追偿权纠纷
四川蜀越电气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盛达水电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0668.88元
民事案件
6
2018-08-30
2018-05-29
(2018)黔03民终190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四川蜀越电气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盛达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7-12-14
2017-04-27
(2017)黔03民辖终111号
产品责任纠纷
四川蜀越电气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盛达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8
2017-12-14
2017-04-21
(2017)黔03民辖终110号
追偿权纠纷
四川蜀越电气有限公司、重庆永德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5〕582号
商标及MASTERPACT由字母组成,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G715396号,国际分类9,注册人:SCHNEIDERELECTRICSA,注册公告日期:1999年3月15日,专用权期限:2019年3月15日至2029年3月15日,核定使用商品:用于电流的运输;导向;分配;变压;蓄电;调节;过滤;计量;信号;监控或控制的电子;电动科学仪器和设备;包括上述器材的电子或电气元器件;整流器;半导体;继电器;电容器;电感器;断路器;开关;接触器;自动机;控制盘;静态转换器;程序器;计算机;计算机用电源系统;计算机安全用微系统。MASTERPACT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31070号,国际分类9,注册人:SCHNEIDERELECTRICINDUSTRIESSAS,注册公告日期:1995年2月21日,专用权期限:2015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断流器;开关;差分电路断路器;误接地断路器;断路器;开关设备。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拥有及MASTERPACT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保护。经查,2014年9月27日,当事人与重庆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将断路器商品销售给重庆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并负责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某有限责任公司)搬迁项目中进行安装。当事人在网上购进9种174台断路器(其中:1.84台特征为NSX400N的施耐德塑壳断路器;2.14台特征为NSX630N的施耐德塑壳断路器;3.21台特征为NSX250N的施耐德塑壳断路器;4.29台特征为NSX100N的施耐德塑壳断路器;5.1台特征为MT16N1的施耐德框架断路器;6.3台特征为MT25N1的施耐德框架断路器;7.9台特征为MT32N1的施耐德框架断路器;8.3台特征为MT20N1的施耐德框架断路器;9.10台特征为HVX-12的施耐德高压真空断路器),送至该项目工地上进行安装。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商品中,部分断路器上带有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部分断路器上带有Masterpact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MASTERPACT字母及排列顺序一致,区别为字母大小写不同。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174台(标注有或Masterpact断路器)。
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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