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公主岭市响水镇特鲜楼综合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4MA17YPHD3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响水镇街道(政府西侧1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58号
公主岭市响水镇特鲜楼综合商店(王帅:220381200306082013)于2023年9月2日在长春百晟经贸有限公司以每袋3元的价格购进了10袋时尝点牌花椒鸡四川风味调味面制品(净含量:182克,生产日期:2023/08/03,保质期6个月)。2024年2月23日当事人以4元的价格销售出1袋该食品,该食品在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4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公主岭市响水镇特鲜楼综合商店(王帅:220381200306082013)于2023年9月2日在长春百晟经贸有限公司以每袋3元的价格购进了10袋时尝点牌花椒鸡四川风味调味面制品(净含量:182克,生产日期:2023/08/03,保质期6个月)。2024年2月23日当事人以4元的价格销售出1袋该食品,该食品在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4元。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市监执法字〔2024〕2号)中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市监执法字〔2024〕2号)中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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