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非凡蛋糕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作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2MAEKKJWR6A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通济中坊1号二楼2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新市监处罚〔2026〕561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一款名为“【低糖低脂】奶酪派对可爱卡通小猪小狗生日蛋糕”的产品。在询问调查中,当事人承认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了“低糖低脂”字样。
当事人提供的该款蛋糕制作配方:蛋清2700克、塔塔粉20克、盐30克、糖500克、水900克、面粉1100克、淀粉200克、油350克,经核算,该蛋糕烘焙后脂肪含量约为7.1g/100g。碳水含量约为29.1g/100g。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低糖”指碳水含量≤5g/100g,“低脂”指脂肪含量≤3g/100g。当事人销售的蛋糕经核算,糖含量(29.1g/100g)和脂肪含量(7.1g/100g)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低糖”、“低脂”含量要求。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7
2
西新市监处罚〔2026〕563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虚构原价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当事人经营裱花蛋糕类糕点类食品制售的食品,未设置预进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之规定,构成不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的行为。
三、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用称量、专用台账、专人领用”的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之规定,涉嫌构成不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的行为。
四、当事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注册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该蛋糕实物上使用了带有“Hello Kitty”猫头图形的棉花糖作为装饰,其形象与三丽鸥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1.警告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