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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沙坪坝万达广场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洪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MA601H7X4X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经纬大道1108号沙坪坝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四层4F-B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文综罚字﹝2023﹞28号
当事人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制造虚假交易,瞒报票房,扰乱了电影市场秩序
2023年12月16日17时30分至17时59分,我委执法人员龚方维(执法证号:22000621021)、杨章平(执法证号:22000621036)等6人在日常检查中,向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经纬大道1108号沙坪坝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四层4F-B的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沙坪坝万达广场店(以下简称“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的经理李建芳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发现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常经营。执法人员发现朱某兵(男,已另案处理)在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大堂内摆放柜面,并且正在为持电影优惠券的观众兑换手写电影票,凭票观看7号厅的电影。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要求其立即停止兑换行为。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7号厅正在播放《变形金刚:超能勇士崛起》。执法人员对放映服务器、影院票务系统进行了拍照取证,影院经理李建芳提供了12月16日排片记录及“电影分账统计日报表”、“影院放映成绩上报汇总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结束检查。2023年12月20日,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经理李建芳受法定代表人陈洪涛委托依法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12月16日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未将7号厅放映电影的相关收入录入票务系统的事实,确认了10张现场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2024年1月5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经过立案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当事人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制造虚假交易,瞒报票房,扰乱了电影市场秩序。在本次执法调查过程中,均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调查询问当事人等。2024年1月8日,我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文综罚告字〔2023〕28号),告知拟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截至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或者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10份,证明执法人员在2023年12月16日17时对当事人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7号厅正在播放电影但并将收入录入票务系统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的《重庆市电影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具备责任能力及经营地址的事实;3、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提供的12月16日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排片记录》、《电影分账统计日报表》、《影院放映成绩上报汇总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将7号厅放映电影的相关收入录入票务系统的事实;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洪涛及经理李建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未将2023年12月16日7号厅放映电影的相关收入录入票务系统的事实;5、执法人员龚方维、黄华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由两人以上持证执法,依法事先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权利等。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我委认为:当事人万达影城沙坪坝万达广场店未将影厅播放电影的相关收入录入票务系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电影
50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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