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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赫建注册资本:1105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6186967834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康达路1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8
(2025)粤0112民初7775号
劳动争议
符**
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8
(2024)粤0112民诉前调21990号
劳动争议
曾**
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3
2022-03-15
(2022)京73行初3198号
其他
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4
2021-05-14
(2021)京73行初1094号
其他
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12-29
2015-12-29
(2015)翔民初字第16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林**诉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12-28
2015-12-28
(2015)湖民初字第5504-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李**与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5-11-17
2015-11-17
(2015)厦民终字第447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李**与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5-06-15
2015-06-15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461号
劳动争议
李*与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90975.7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6﹞203号
2026年3月9日,我局在广州市执法系统质量在线收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称,其于2025年7月14日对的广州市宝视德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国家地理出游套装”进行抽检,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并于2025年8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发热和非正常工作。该产品的生产方为广州市宝视德光学仪器有限公司。2026年3月23日,我局依法对广州市宝视德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涉案产品“国家地理出游套装”是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宝视德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所加工生产。2026年5月14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康达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等资料。经当事人确认,涉事产品“国家地理出游套装”是当事人生产的,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SC20103251085202SC2),并对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穗埔市监综三责改〔2026〕36号),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国家地理出游套装”,召回涉事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供了涉事产品的3C证书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现场检查当事人成品仓、留样间,未发现涉事批次的“国家地理出游套装”产品。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文书,并表示不提出异议。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涉案产品“国家地理出游套装”已取得3C认证证书。当事人购买产品原料,于2024年11月11日提供原料并委托广州市宝视德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上述产品80个,加工费不予支付。广州市宝视德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实际生产了80个,产品自检合格后交由当事人进行销售,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含税销售金额21049.64元。经当事人核算,上述涉案产品不含税销售金额为18628元,不含税成本为14948元,不含税利润为3680元。上述产品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并于2025年8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C20103251085202SC2)显示,“发热和非正常工作”项目不符合GB19865-200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办部门认定本案货值为21049.64元,违法所得为3680元。
2026年5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6〕185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儿童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款2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680元。
230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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