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蜂众商贸有限公司同安道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亚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06RY4D4K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道同安道18-20号-3房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和处罚〔2024〕420号
经调查核实,2024年6月18日7:08有一身穿校服的消费者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了“锐澳3度普通白兰地味鸡尾酒细罐330ml”商品,店员全程操作收银系统,收款并结账,并未核实消费者年龄,且在银台结账系统售酒年龄提示时,自行操作点击消费者已满18岁提示。但根据反映人提供的消费者的身份证信息,消费者未满18周岁。消费者所购买的“锐澳3度葡萄白兰地味鸡尾酒细罐330ml”商品,其商品包装上写有“酒精度3%vol”、“酒”等字样,以及产品标准代号为《T/CBJ 5101-2018 预调鸡尾酒》,故认定为酒类商品。故当事人在身穿校服的消费者购买酒类商品时,未主动确认该消费者是否成年,且擅自在销售系统上操作认定消费者已满18周岁。当事人向该消费者销售的一瓶“锐澳3度葡萄白兰地味鸡尾酒细罐330ml”商品,其售价为8.9元,当事人是从北京格林红日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进货价为6.12元,故货值金额为8.9元,违法所得为 8.9-6.12=3.48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48元;
3.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3.48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