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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陈红餐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4DCK946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郧西县城关镇东营社区东三街城隍街59号-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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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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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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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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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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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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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61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z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百家鲜”新奥尔良固态调味料1袋); 2、无标签的食品原料(“泡椒调味”2袋;无标签“调料包”4袋); 3、并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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