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康吕 | 注册资本:6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228MA01JHFT07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文锦大厦北楼二层220室-947(不老屯镇集中办公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财购罚决﹝2026﹞26号
本机关先后收到采购人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采购人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书面报告,报告中均涉及当事人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本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组织调查。(一)采购人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书面报告由其组织的“东胜校区餐厅通风排系统项目”(项目编号:ESZC-G-H-250095)政府采购活动中,当事人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基本情况如下:2025年7月19日,当事人参加采购人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组织的“东胜校区餐厅通风排系统项目”(项目编号:ESZC-G-H-250095)的采购活动,采购预算为2881890.00元。2025年7月21日,经开标评标,确定当事人为中标企业,中标价为1700000.00元。采购人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后续对当事人投标文件的核查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所附的部分产品检测报告涉嫌造假。主要表现为:标示由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Q2406250的1份《检测报告》与该检测机构官网查验无果。(二)采购人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书面报告由其组织的“办学条件提升项目厨房设备用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SZC-G-H-250097)政府采购活动中,当事人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基本情况如下: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获取采购文件参加采购人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组织的“办学条件提升项目厨房设备用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SZC-G-H-250097)的采购活动,采购预算为4042335.00元。2025年7月28日,经开标评标,确定当事人为中标企业,中标价为2333222.00元。中标结果公示后,采购人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通过在该检测机构官方网站输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报告编号查验,该报告不管是“生产厂家”还是“委托客户”、“受检客户”信息,其结果均不能查证到此报告信息。本机关依职权向上述《检测报告》所标示的出具机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协助调查函》,就涉案的共计3份《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主体及核心内容等关键事项逐一函请核实,并附涉案《检测报告》复印件供比对。上述检测机构作出正式书面复函,复函加盖机构公章,复函明确载明: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编号为:SQ2406250、SQ2406266、SQ2406251的3份《检测报告》均为盗用该检测机构的报告编号伪造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关采购人书面报告、相关检测机构复函等证据资料予以证实。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财购罚告〔2026〕29号),告知其有涉嫌违法事实、拟作出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报告的违法情况,本局依法查实当事人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当事人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其应该对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律后果明知,但是在参与采购人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组织的“东胜校区餐厅通风排系统项目”(项目编号:ESZC-G-H-250095)、采购人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组织的“办学条件提升项目厨房设备用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SZC-G-H-250097)”中均提供虚假的检测材料,并最终取得中标人资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当事人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肆万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整(4154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三个月(2026年5月26日至2027年8月25日)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1545.00元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6-05-26
2
京密市监处罚﹝2026﹞371号
经查, 当事人通过大庆高等医学专科学校其他厨卫用具采购项目(编号:[230601]QC[TP]20250064)提供给该校的美鹰品牌压面机、自动面条机经多方印证为侵权商品,其中压面机,规格:1150mm*625mm*1075mYMZD350/2单价为6785元1台,自动面条机,规格:915mm*590mm*1210mmMT75/2,单价5112元1台。上述侵权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1897元。因上述侵权产品已经成为大庆高等医学专科学校财产,未进行扣押强制行政措施。未发现当事人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新疆伊吾县的存在违法事实。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3
南财采﹝202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一、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950元﹝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190000元*5‰=10950元﹞;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200950.00元
南平市财政局
2026-0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