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纳雍新威斯音乐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AJM8B47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恒达小区御景华庭四楼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9
2024-11-07
(2024)黔0525执3552号
特殊程序
李**与纳雍新威斯音乐餐厅特殊程序首次执行裁定书
9394.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罚[2025]21号
1、当事人于2020年5月9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20年12月15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展营业活动。2、2025年1月15日23时03分未成年人何某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并向当事人支付费用88元(交易单号:4200002513202501151296688740)购买一件乐堡啤酒(12瓶)。2025年1月16日凌晨未成年人何某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处A29桌进行饮酒。3、当事人主要经营热食类食品粉、面、烧烤、酒类及其他小吃,并提供场地给消费者就餐,员工在工作时胸前悬挂微信收款二维码,消费者扫描微信收款二维码进行支付消费。4、当事人不知道何某是未成年人,不知道其在经营场所内消费饮酒。5、办案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系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者杨兰及委托代理人李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及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3、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照片6张、当事人收款凭证截图1份、执法人员调取现场监控视频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成年人何某进行消费并饮酒的事实; 4、何某的微信支付凭证及微信号截图与办案人员通话录音各一份,证明何某向当事人支付88元购买一件(12瓶)乐堡啤酒的事实; 5、2025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飞进行询问调查2份及李飞提供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不知道何某是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饮酒及李飞接受委托配合后续调查及处理一切事务的事实; 6、2025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前台工作人员刘云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及经营者杨兰委托李飞配合后续调查及处理一切事务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何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证明何某是未成年人的事实; 8、2024年9月19日办案人员查询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行政处罚信息栏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1-3、5-8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盖印)确认,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