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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汊河景硕油籽加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景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EF9H1X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湖市汊河镇坛子村1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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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17号
经查,2020年12月22日,当事人在洪湖市汊河镇坛子村1组从事油籽加工经营,经营范围:油籽收购、加工、兑换、销售,办理了《营业执照》。至2024年12月30日,当事人一直只收购农产品油菜籽兑换、销售业务。2025年3月中旬,当事人开始从事榨油加工经营,榨油加工品种为油菜籽。因油菜籽榨油加工属季节性经营,2025年5月中旬至8月底,当事人为本地农户榨油加工油菜籽共2.0万斤,榨出来的菜籽油直接给了本地农户,不收加工费,当事人只留存加工出来的油菜籽饼作为报酬。据当事人陈述,每100斤油菜籽榨出油菜籽饼约45斤左右,累计共获得9000斤油菜籽饼。当事人以1.00元/斤价格对外销售,销货款9000元。2026年1-5月中旬刚开始试营业,无经营收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八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2、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经营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 3、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从事经营的行为处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2500元。
35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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