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哈多河镇吉祥便民连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值祥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83MA0NN9B83E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哈多河镇边北村九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哈处罚〔2025〕14号
经查,扎兰屯市哈多河镇吉祥便民连锁超市成立于2004年08月31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哈多河镇边北村九组。2025年07月14日,哈多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内蒙古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投诉单51150700002025071000000100,投诉人侯小亮反映于2025年07月10日下午在扎兰屯市哈多河镇吉祥便民连锁超市购买的1袋“仙香居牌”香叶已超过保质期。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对李值祥经营的扎兰屯市哈多河镇吉祥便民连锁超市进行调查,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上仍有1袋“仙香居牌”香叶待售(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日;保质期20个月),截至2025年07月14日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经询问,涉案食品“仙香居牌”香叶从扎兰屯市俊达调料店购进,进货价格2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当事人在该涉案食品过期后仅销售给投诉人1袋“仙香居牌”香叶,违法所得为3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6.00元。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0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