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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耐固车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平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327739018K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8号16-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0
(2024)渝0108民初19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耐固车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重庆萱铭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创钰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8
(2024)渝0113民初19794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重庆耐固车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重庆荣华创美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3
2024-10-14
(2024)渝0108民初20434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重庆创钰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耐固车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萱铭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4
2024-09-26
(2024)渝0113民初16086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重庆创钰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荣华创美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耐固车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5
2024-09-23
(2024)渝0108民初20434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重庆创钰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耐固车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萱铭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6
2024-09-23
(2024)渝0108民初19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耐固车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重庆萱铭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巴南市监处罚〔2024〕528号
当事人公司是耐固供应链公司投资的,而且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当事人公司2014年注册,2015年开始经营,主要是销售汽车外观配件、灯具和保险杠,包含长安、福特、小康、铃木这四个品牌,主要合作的厂方是马瑞利、华域、瞭望等。;;注册商标是福特汽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2022480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1类,照明装置及设备,注册有效期开始时间为2003年1月28日,后续展有效期至2033年1月27日。;;注册商标是福特汽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4184702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1类,照明装置及设备,注册有效期开始时间为2007年3月21日,后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3月20日。;;注册商标是福特汽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45786332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1类,运载工具用灯,注册有效期开始时间为2023年2月21日,后续展有效期至2033年2月20日。福特公司授权委托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代表其采取必要的行政行动和法律手段以制止及消除仿制、假冒、非法使用或侵犯其拥有的商标的行为,包含代为举报投诉、出具侵权商品鉴定书以及正品零售价等,授权时间为2023年10月24日,为期三年或直至以书面撤回为止。经查,当事人公司2021年6月从马瑞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购进车灯,共四种型号,各购进200只,车灯上均标记有;;字样,外包装上均贴有产品标签,显示有;中国总经销:马瑞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俱进路685号;等信息。其中,外尾灯右(型号为4066-,73-13404-)库存148只,内尾灯右(型号为408800-,73-13602-)库存84只,内尾灯左(型号为408700-,73-13603-)库存68只,外尾灯左(型号为4065-,73-13405-)库存72只。上述四种型号的车灯经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但有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银行转账客户回单。另当事人称其公司于2024年3月从武汉金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购进了;;和;;的汽车灯具,其中;;尾灯(型号713405)外包装上印有;服务零件;字样,车灯上标注有;;,共购进50只,单价为376.17元,库存为7只,平均售价为443.95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车灯(型号为4066-、408800-、408700-、4065-的四种车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尾灯7只,尾灯5只(其中高中配1只,低配4只);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722.09元。当事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的行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640元。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车灯(型号为4066-、408800-、408700-、4065-的四种车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改正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7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5362.09元;3.没收尾灯7只,尾灯5只(其中高中配1只,低配4只)。
700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