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朝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4MA5U8BJG90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310、3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5
(2024)渝01民终23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廖*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0-27
(2023)渝0151民初46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廖*
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3
2023-10-12
(2023)渝0151民初46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廖*
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1-21
2017-09-29
(2017)渝0151民初4371号
劳动争议
李**与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医保处罚字﹝2026﹞30号
证据组一: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机构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证据组二:《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国富渝专字[2025]50011547号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30158.82元。
1.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30158.82元,并处1倍罚款30158.82元;2.限期1个月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报送我局。
30158.82元
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局
2026-04-27
2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4﹞812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治疗室内发现的产品批号为220801的8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是2023年1月6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单价为5.9元/支。产品批号为220413的1支是2022年9月27日从重庆医药集团铜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单价为4.76元/支。当事人使用这2个批次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时收取的费用均为10元/支。二楼检验科冰柜内发现的1瓶抗A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和1瓶抗B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26日,从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铜梁区隆达销售分公司购进的,购货单价均为60元/瓶,未单独设置收费项目。故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0元/支9支+60元/瓶2瓶=210元,因当事人在药品过期后未使用,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眼科诊室内发现的1台角膜内皮细胞计,是当事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这台设备的生产企业天津市索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进的,购进价格为88000元,该设备自购进以来,一直用于角膜内皮镜检查,收费标准为60元/人次,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6日期间,共计收费9480元。故当事人使用该医疗器械产生的违法所得为9480元,货值金额为88000元。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9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瓶抗A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和1瓶抗B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2、罚款10000元。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1台角膜内皮细胞计;2、没收违法所得9480元;3、罚款88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9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瓶抗A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1瓶抗B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过期的1台角膜内皮细胞计;2、没收违法所得9480元;3、罚款98000元。
980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3
铜医保处罚字﹝2024﹞第13号
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金额78517.76元,并处1倍罚款78517.88元。
78517.88元
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