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朝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4MA5U8BJG90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310、3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5
(2024)渝01民终23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廖*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0-27
(2023)渝0151民初46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廖*
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3
2023-10-12
(2023)渝0151民初46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廖*
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1-21
2017-09-29
(2017)渝0151民初4371号
劳动争议
李**与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6号
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2025年2月19日,铜梁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310、312号的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火灾隐患问题:1、一层安全出口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出口指示灯;2、一层疏散门设置侧拉门;3、封闭疏散楼梯内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4、屋顶搭建的办公用房区域未设置手动报警按钮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喷头;5、一至五层联动报警功能测试不成功,以上隐患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5]第TL011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铜消限字[2025]第TL0030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铜梁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5-03-31
2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4〕812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治疗室内发现的产品批号为220801的8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是2023年1月6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单价为5.9元/支。产品批号为220413的1支是2022年9月27日从重庆医药集团铜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单价为4.76元/支。当事人使用这2个批次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时收取的费用均为10元/支。二楼检验科冰柜内发现的1瓶抗A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和1瓶抗B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26日,从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铜梁区隆达销售分公司购进的,购货单价均为60元/瓶,未单独设置收费项目。故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0元/支9支+60元/瓶2瓶=210元,因当事人在药品过期后未使用,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眼科诊室内发现的1台角膜内皮细胞计,是当事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这台设备的生产企业天津市索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进的,购进价格为88000元,该设备自购进以来,一直用于角膜内皮镜检查,收费标准为60元/人次,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6日期间,共计收费9480元。故当事人使用该医疗器械产生的违法所得为9480元,货值金额为88000元。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9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瓶抗A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和1瓶抗B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2、罚款10000元。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1台角膜内皮细胞计;2、没收违法所得9480元;3、罚款88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9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瓶抗A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1瓶抗B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过期的1台角膜内皮细胞计;2、没收违法所得9480元;3、罚款98000元。
980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3
铜医保处罚字﹝2024﹞13号
一是串换诊疗项目:将微波治疗对照为鼻部特殊治疗或耳部特 殊治疗收费;二是超标椎收费:1.在开展全身麻醉(需气管插管) 超1小时未按照加收收取,而按照全身麻醉(需气管插管)项目 计费;2.按“侧”为单位,收取筛前神经切断术、中鼻甲部分切除术和下鼻甲部分切除术费用(物价规定按“次”计费);3.开展神经阻滞麻醉做鼻甲切除、筛前神经切断术时,医院按120元/次收取神经阻滞麻醉费用(物价规定:神经阻滞麻醉小神经(趾、指、五官)应收取10元/次)。
1、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184049.83元,并处1倍罚款184049.83元;2、限期1个月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报送我局稽核事务科。
184049.83元
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局
2024-06-03
4
铜消行罚决字﹝2024﹞第0051号
2024 年4 月25 日,铜梁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铜梁区龙城大道310 号的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六楼部分区域未设置感烟探测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24年4月25日,铜梁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重庆市铜梁区龙城大道310号的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六楼部分区域未设置感烟探测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TL043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铜消限字〔2024〕第TL0115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康泽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铜梁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05-29
5
铜卫医罚﹝2023﹞28号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元
铜梁区卫生健康委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