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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表锅餐饮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国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1MAAC2NUF3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街道沙龙路一段226-230号门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1
(2025)渝0101行初117号
行政处罚
万州区表锅餐饮馆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4〕61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03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1年11月1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街道沙龙路一段226-230号门面从事餐饮服务,其主营为火锅餐饮服务。2024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开展抽样检查。抽检批次的肥牛由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从万州区万安市场陶新益处(重庆市万州区陶新益火锅材料有限公司孙家书房分公司)购进,抽样检验时抽样基数为3.032kg,抽样数量为1.062kg,备样数量为0.53kg,售价为103元/kg。抽检批次的老街鸭血由当事人于2024年4月27日从万州区甘家院菜市场的向蜀峰处(万州区高笋塘街道向蜀峰家禽经营店)购进,抽样检验时抽样基数为4.24kg,抽样数量为2.134kg,备样数量为1.057kg,售价为11.25元/kg。抽检剩余的同批次肥牛老街鸭血已于抽检当天向不知名的消费者销售完毕。2024年5月31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42SP042159、No:2024-42SP042160)。《检验报告》(No:2024-42SP042159)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04.18,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的肥牛检验结论为鸡源性成分:未检出(检出限(L0D)1%(质量分数));猪源性成分:未检出(检出限(L0D)1%(质量分数));牛源性成分:检出;鸭源性成分:检出。《检验报告》(No:2024-42SP042160)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04.27,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的老街鸭血检验结论为甲醛(mg/kg):未检出(检出限0.2mg/kg);鸡源性成分:未检出(检出限(L0D)1%(质量分数));猪源性成分:检出。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的肥牛的货值金额为312.296元(3.032kg103元/kg),从中获取的违法所得为312.30元。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的老街鸭血的货值金额为47.7元(4.24kg11.25元/kg),从中获取的违法所得为47.7元。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总计为359.996元(312.2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0.00元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
60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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