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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优配果果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E71542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市区解放路瑶草小区22栋1楼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27日,从荆州市两湖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的1箱泰国金标龙眼(10kg/箱),购进价格为28元/kg,当事人在淘宝网店销售上述龙眼标注价格为52元/kg对外销售。经检验上述泰国金标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203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6年3月6日,在淘宝平台销售给抽检人员上述龙眼2kg,实际收款98.42元,2026年3月7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上售出上述龙眼0.5kg,实际收款23.32元,当事人因龙眼无法长时间存放,于2026年3月8日做妇女节线下活动,售出上述龙眼7.5kg,实际收款148元,当事人经营上述龙眼的货值金额共计52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龙眼的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69.74元。当事人已于2026年3月24日发布召回公告,截止2026年5月13日未收到顾客退赔申请。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及相关进货凭证,当事人未建立建全财务账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拟作如下处理: 1.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且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9.74元。 综上所述,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69.74元; 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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