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江全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江全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356991654XA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外河坝街9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彭农(种子)罚﹝2023﹞54号
根据《重庆市种子站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渝种发〔2023〕6号)要求,2023年3月2日,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会同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工作人员在彭水县江全农资经营部抽取了桃湘优莉晶水稻杂交种(标称生产经营者:湖南志和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定编号:国审稻20216052、国审稻20196030、桂审稻2020090号,净含量500g,检测日期2022年11月)3包1.5千克现场制作成样品3份(其中:一份送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作质量检测,一份保存在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一份当事人彭水县江全农资经营部留存),并对抽取的桃湘优莉晶水稻杂交种样品和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3年8月24日,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向彭水县江全农资经营部下达了《检验结果通知单》,2023年8月30日,彭水县江全农资经营部投资人向江全领取了《检验结果通知单》,通知单显示桃湘优莉晶水稻杂交种品种真实性不合格。2023年8月30日,桃湘优莉晶水稻杂交种的标称生产经营者湖南志和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彭水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交了《关于“桃湘优莉晶”质量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申请材料》,提出复检。2023年9月4日,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向彭水县江全农资经营部下发《关于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种子样品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异议的答复意见》,答复意见认为湖南志和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桃湘优莉晶水稻杂交种样品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异议材料理由不充分,维持原检验结果。2023年11月23日,彭水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渝农(种子)交〔2023〕7号)、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检验报告》(编号:ZSX2023192)。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通过48对引物,采用毛细管电泳方法进行检测,与标准样品比较检测出差异位点数24个,判定为品种真实性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本案涉案种子桃湘优莉晶水稻杂交种应当认定为假种子。2023年11月25日,经县农业农村委主要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对彭水县江全农资经营部投资人向江全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12月8日,彭水县江全农资经营部投资人向江全提交了该批涉案桃湘优莉晶水稻杂交种的购销凭证、退货凭证等证据资料。经调查核实,本案涉案种子桃湘优莉晶水稻杂交种系当事人彭水县江全农资经营部经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4日从湖南志和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该批种子300包150kg(500g/包),进购总价为6750元。截至2023年11月25日,当事人彭水县江全农资经营部已销售涉案种子桃湘优莉晶水稻杂交种89包44.5千克(500g/包),获取违法所得2910元,除抽检样品3包1.5千克外,剩余208包104千克全部于2023年5月18日退回给该种子标称生产经营者湖南志和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没收违法所得2910元;没收桃湘优莉晶水稻杂交种当事人留存样1份;2.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20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12-20
2
渝彭农(农药)罚﹝2023﹞51号
2023年6月20日,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到位于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黔中大道87号(现营业执照登记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外河坝街93号)的彭水县江全农资经营部(标牌:彭水县三农农资)开展2023年农药监督抽查时,抽取了二氯喹·氯吡酯·莠去津26%可分散油悬浮剂、精喹·氟磺胺15%微乳剂、氯氟醚菊酯0.05%蚊香等农药产品送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检测,并对抽取的农药样品和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3年10月10日,彭水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渝农(农药)交〔2023〕38号)、重庆市农药检定所农药监督抽查《检验报告》(No.2023-ZJ365)及山东山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函。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氯氟醚菊酯0.05%蚊香(标称信息:水泊山鹰;生产企业:山东山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WP2015006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218;产品标准号:Q/370832SDS007-2021;质量保证期:两年 合格,有效期至2024/05/30;净含量:660克(40单盘);氯氟醚菊酯含量:0.05%)所检项目氯氟醚菊酯质量分数不符合判定依据的规定(氯氟醚菊酯质量分数%检测结果0.001;单项判定:不合格),氯氟醚菊酯0.05%蚊香标称生产厂家山东山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函称他们公司从未在重庆市地区销售过该氯氟醚菊酯0.05%蚊香。2023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彭水县江全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渝彭农(农药)抽告〔2023〕1号),当事人彭水县江全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向江全当即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或复验,并签字确认。综合判定该蚊香为冒用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产品,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彭水县江全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氯氟醚菊酯0.05%蚊香认定为假农药。经调查核实,涉案农药氯氟醚菊酯0.05%蚊香为当事人彭水县江全农资经营部经营者向江全2022年10月从一上门推销农药的过路商贩处购进,购进数量10件共180盒(18盒/件),进价含运费1
1.没收违法所得1304元,没收违法经营的氯氟醚菊酯0.05%蚊香1盒(660克40单盘>);2.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
7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