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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传民俗文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子云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9MAALQ9YM7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仰阿莎街道仰阿莎东大道5号三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5]10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与剑河县民政局签订《剑河县殡仪馆经营权对外租赁合同》,从2022年9月1日起当事人开始经营老殡仪馆,约定租赁经营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租赁期限内,老殡仪馆的殡葬服务经营权归当事人所有。后因剑河县建设启用新殡仪馆,老殡仪馆被停止使用。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新殡仪馆经营权的批复》(剑府函〔2023〕624号),新殡仪馆经营权授权给剑河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由其负责运营管理。鉴于当事人经营老殡仪馆的经营权尚在有效期内,且老殡仪馆自2023年11月22日24时停止营业,新殡仪馆于2023年11月22日零时起启动试运营,为解决新老殡仪馆经营权纠纷,剑河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及剑河县民政局于2023年11月22日签订《剑河县殡仪馆经营权对外租赁合同三方协议》,协议明确剑河县老殡仪馆停止营业后,剑河县新殡仪馆由剑河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按新收费标准运营管理,当事人在剑河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下负责提供原合同约定的治丧服务。该协议经剑河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及剑河县民政局三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于2023年11月22日24时生效,于2024年9月1日零时终止。 鉴于老殡仪馆已于2023年11月22日24时停止运营,新殡仪馆于2023年11月22日零时起启动试运营,结合县政府(剑府函〔2023〕624号)文件、民政部门(剑民函〔2023〕58号)文件和实际运营管理情况,以及2025年5月8日本局组织案件评审委员召开剑河县殡仪馆涉嫌违规收费案件研讨会统一意见,明确殡仪馆违规收费责任主体划分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22日24时,老殡仪馆违规收费责任由贵州民传民俗文化有限公司承担;2023年11月23日零时至案发当日,新殡仪馆违规收费责任由剑河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现查明,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与剑河信达会计事务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委托该会计公司代理记账、税务申报业务。从剑河信达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从2022年9月1日经营以来的财务数据显示,当事人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22日24时,在老殡仪馆提供殡葬服务时,除按《关于调整剑河县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剑发改通〔2017〕5号)规定,向欧阳妹、刘瑞英、明永贵等234名逝者(具体人员名单详见剑河信达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收入清单明细)家属收取150元/堂的“打扫卫生费”外,还额外收取上述逝者家属的“先生卫生管理费”(200元/堂),且该收费项目不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经统计,当事人收取上述234名逝者家属“先生卫生管理费”共计4670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46700元。因责任主体划分,本案调查仅涉及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22日24时老殡仪馆运营期间收取234名逝者家属“先生卫生管理费”46700元,其余部分由新馆经营主体承担,进行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2
剑市监处﹝2023﹞2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9月开始经营剑河县殡仪馆服务,自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接待丧者共计109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剑府函〔2017〕383号)中灵车运送项目“收费标准:580元/具。备注:从殡仪馆送岑松凉亭坳公墓安葬(送其他地点安葬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每增加一公里加收5元。”之规定。该公司从剑河殡仪馆运送丧者至岑松凉亭坳公墓(13公里)安葬580元/具,符合政府指导价;超出公墓外路程,按照6.48-16.5元/公里加收费用,超出公墓里程数共计1312公里,多收费共计7636元。 2023年3月23日,我局收到剑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关于调整剑河县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事项的说明>,说明如下:“灵车运送遗体至岑松凉亭坳全能公墓费用为580元,送其他地点安葬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每增加一公里加收5元”首先由丧属方和服务方双方协商解决,其次公里数计算可视为出车后往返行径里程总公里数计算。根据发改局的说明,经查实丧者运送收费情况如下:1、龙宪水运送至南明龙塘,单边总里程97公里,超出公墓84公里,应收580元+(84公里×2×5元/公里)=1420元,实收1966元,多收546元;2、陈先兰运送至南明小湳,单边总里程80公里,超出公墓67公里,应收580元+(67公里×2×5元/公里)=1250元,实收1680元,多收430元;3、杨思佳运送至南寨枊社,单边总里程94公里,超出公墓81公里,应收580元+(81公里×2×5元/公里)=1390元,实收1560元,多收170元;4、粟银仙运送至南明凯寨,单边总里程102公里,超出公墓89公里,应收580元+(89公里×2×5元/公里)=1470元,实收1580元,多收110元;5、徐裕连运送至南寨中云,单边总里程91公里,超出公墓78公里,应收580元+(78公里×2×5元/公里)=1360元,实收1560元,多收200元;6、全裕怀运送至南明大洋,单边总里程85公里,超出公墓72公里,应收580元+(72公里×2×5元/公里)=1300元,实收1580元,多收280元;7、龙世彬运送至南加久由,单边总里程115公里,超出公墓102公里,应收580元+(102公里×2×5元/公里)=1600元,实收1780元,多收180元。多收金额546元+430元+170元+110元+200元+280元+180元=19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该公司涉嫌违反政府指导价收费,获取违法所得1916元(大写:壹仟玖佰壹拾陆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周子云《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周子云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主体资格; 2.周子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3.周子云《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周乐宏接受本案行政调查; 4.周乐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5.现场执法检查图片4张,2023年1月9日《现场笔录》1份,202
罚款0.1916万元#
1916.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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