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怀宝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云飞 | 注册资本:21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590762231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沿河村(怀宝酒业)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11
(2022)粤0115民初71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劲喜(广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
2021-09-06
(2021)黔0382民初6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黔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
仁怀市人民法院
3
2020-12-30
(2020)浙0108民初40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贵州毛江传奇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4
2020-12-28
(2020)黔03民初76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古度门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2-04
(2020)浙0108民初346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6
2019-10-09
(2019)黔03民初5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10-09
(2019)黔03民初5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程**,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陈*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8-28
(2019)黔0382民初56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李**,程**
仁怀市人民法院
9
2019-07-24
(2019)黔03民初2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程**,程**,程**,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品酱酒业有限公司,赵**,陈*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6
2021-01-25
(2020)浙0108民初40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贵州毛江传奇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65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17
2021-01-13
(2020)浙0108民初346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22
2020-04-24
(2019)黔民申45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0-10
2020-09-24
(2020)黔0302执恢2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王**、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8-27
2019-08-26
(2019)黔0302执230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王**、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600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0-08-14
2016-12-12
(2016)黔0382民初5266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与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4-14
2018-11-15
(2018)黔0302民初90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王**等与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20505.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12-10
2019-10-12
(2019)黔0382执31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12-11
2018-08-13
(2018)黔0302财保65号
王**、王**其他民事裁定书
56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2-01
2018-08-13
(2018)黔0302财保65号
王**、王**其他民事裁定书
56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罚﹝2026﹞195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2年2月29日登记成立,主要经营白酒生产、销售,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当事人在2026年1月23日在包装车间正在包装生产“原浆1983”、“国1935酱(国酱1935)”、“原浆1983”(桶装)等白酒。包装生产“原浆1983”数量为:1120件(成品),规格为1×6×500ml,半成品数量为:3970瓶(瓶盖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9日,未装箱);“国1935酱(国酱1935)”数量为:140件,规格为1×6×500ml,半成品数量为:3840瓶(瓶盖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9日,未装箱);“原浆1983”(桶装)数量为:200桶,规格为1×10斤(5L),半成品数量为:838桶(瓶盖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9日,未贴标)。当事人在2026年1月23日包装生产的“原浆1983”、“国1935酱(国酱1935)”、“原浆1983”(桶装)等白酒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9日。 当事人包装生产“原浆1983”、“国1935酱(国酱1935)”、“原浆1983”(桶装)等白酒使用的酒体是同一款酒体,是当事人自己生产的白酒,价格为每斤7元。 当事人包装生产“原浆1983”、“国1935酱(国酱1935)”、“原浆1983”(桶装)等白酒使用的包装材料是在仁怀市盛世龙城包材市场采购,采购数量及价格分别为:“原浆1983”数量为1800件,规格为1×6(包含:外箱、泡沫、酒瓶、酒盖、标贴、皮纸、飘带、胶帽),采购价格为每件12元(酒瓶、酒盖、胶帽、飘带合计价格是1.4元一套,每件8.4元;外箱、泡沫、皮纸为一套,价格每套3元;标贴为每件0.6元)。“国1935酱(国酱1935)”数量为780件,规格为1×6(包含:外箱、泡沫、酒瓶、酒盖、标贴),采购价格也是每件12元,(酒瓶、酒盖合计价格是1.4元一套,每件8.4元;外箱、泡沫是套在一起计算,价格每套3元;标贴每件0.6元)。桶装“原浆1983”(10斤)数量为1050个,价格每个3元(包含外箱、桶、标签),外箱价格为1.2元,桶为1.7元,标签为0.1元。 本案当事人包装生产“原浆1983”、“国1935酱(国酱1935)”、“原浆1983”(桶装)等白酒使用基酒数量为25750斤,货值180250元;“原浆1983”(成品)使用包装材料1120件(每件12元),货值13440元,半成品使用包装材料3970套(酒瓶、酒盖、胶帽、飘带,每套1.4元),货值5558元;“国1935酱(国酱1935)”(成品)使用包装材料140件(每件12元),货值1680元,半成品使用包装材料3840套(酒瓶、酒盖每套1.4元),货值5376元;桶装的“原浆1983”(10斤)使用包装材料200套(外箱、桶、标签,每套3元),货值600元,半成品使用包装材料838套(桶1.7元,价格合计1.7元),货值1424.6元。当事人包装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原浆1983”、“国1935酱(国酱1935)”、“原浆1983”(桶装)等白酒货值合计208328.6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6年1月23日包装生产的“原浆1983”
1.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8328.6元; 2.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产品:“原浆1983”酒1120件(规格:1×6×500ml),半成品数量为:3970瓶(规格:1×500ml);“国1935酱(国酱1935)”140件(规格为1×6×500ml),半成品3840瓶(规格:1×500ml);“原浆1983”(桶装)200桶(规格:1×10斤(5L)),半成品838桶(规格:1×10斤(5L))。
208328.6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2
仁市监罚[2024]9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2月29日登记成立,主要经营白酒生产、销售,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7日采购酒立方(1915)酒瓶1200只,规格500ml,单价5.3元/只,其中酒瓶2.8元/只,酒盖1.3元/只,烤花1.2元/只,共6360元;采购酒立方(1882)酒瓶1200只,规格500ml,单价5.3元/只,其中酒瓶2.8元/只,酒盖1.3元/只,烤花1.2元/只,共6360元;采购酒立方(开元·盛世)酒瓶1800只,规格500ml,单价5.3元/只,其中酒瓶2.8元/只,酒盖1.3元/只,烤花1.2元/只,共9540元,上述酒瓶合计费用22260元。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9日采购酒立方(1915)包装材料200箱,规格1×6,单价69元/箱(含外箱1个,盒子6个,手提袋3个),其中盒子9元/个,外箱6元/个,手提袋3元/个;采购酒立方(1882)200箱,规格1×6,单价69元/箱(含外箱1个,盒子6个,手提袋3个),其中盒子9元/个,外箱6元/个,手提袋3元/个;采购酒立方(开元·盛世)酒瓶300箱,规格1×6,单价69元/件(含外箱1个,盒子6个,手提袋3个),其中盒子9元/个,外箱6元/个,手提袋3元/个,上述酒类包材合计48300元。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8日制单生产包装酒立方(1915)酒200箱,规格1*6*500ml,当天实际入库成品80箱,剩余包装材料120箱;于2022年8月18日制单生产包装酒立方(1882)200箱,规格1*6*500ml,当天实际入库成品146箱,剩余包装材料54箱;于2022年8月12日制单生产包装酒立方(开元·盛世)300箱,规格1*6*500ml,当天实际入库成品175箱,剩余包装材料125箱。
综上,认定当事人在酒立方(1915)酒产品、酒立方(1882)酒产品、酒立方(开元·盛世)酒产品发布“采用多项核心专利技术,将传统酱香酸性酒体碱化到7.0-7.8之间弱碱性酒体······呈弱碱性食品对人体体液酸碱度有良好的平衡作用”“2015年荣获国际五星钻石奖 2018年荣获中非论坛(北京峰会)晚宴佐餐用酒 CCTV中视购物《灿烂中国》栏目‘臻品推介’品牌”等文字广告内容的广告费用为(2.8+1.2)×(80+146+175)×6+9×(80+146+175)×6=31278元。
当事人持有酒立方第33类和窖池世家第35类的商标注册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当事人取得专利授权书,采用了“一种白酒磁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5 2 0044761.7)、“一种碱性酒的处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5 2 0044752.8)、“小分子弱碱性负离子酒转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4 2 0047514.8)。经查,上述三项专利均因未缴年费于2016年9月28日终止专利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程云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罚款4.7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70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