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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晓玲华莱士小吃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7M12X19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刘河镇黄商超市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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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471号
经查,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将肉馅、薯条、鸡柳混放在冷藏柜贮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公告》7.1.2“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措施,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a)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下同)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的规定,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应将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分开存放,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蕲春市监当罚〔2023〕169号)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5日复查,发现当事人将玉米粒、鲜肉、鸡排混放在冷藏柜贮存,仍未分开存放,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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