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灯台广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永军 | 注册资本:3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30230847806X1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1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秦处﹝2024﹞13030224000260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未审核广告内容就印制虚假宣传广告卡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予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未审核广告内容就印制虚假宣传广告卡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予处罚。
1500.00元
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2
冀市监秦处〔2024〕13030224000276号
河北金灯台广告有限公司涉嫌制作虚假广告卡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0.1500万元,没收广告费用0.0500万元
1500.00元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