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恒发购物中心月敦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月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1382MA0Y851B1D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恒发购物中心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凌市监处罚〔2025〕17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标识不规范的烧烤签和金属拍子。经调取进货及退厂单据和询问当事人,烧烤签进货200个,已销售105个,进价0.278元/个,售价0.5元/个;金属拍子进货80个,已销售28个,进价2元/个,售价2.9元/个;剩余都已退厂,共销售所得48.51元。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经营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48.51元。
0.00元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2
凌市监处罚【2024】105号
2023年8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进行抽检,并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环保要求(最小厚度、附件)项目不符合GB/T21661-2020《塑料购物袋》标准,依据《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2日,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有关材料移交我局查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结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及《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五十条适用情形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64元;2、罚款人民币10591.32元;合计10605.96元。
1、没收违法所得14.64元;2、罚款人民币10591.32元;合计10605.96元。
10591.32元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