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随县草店镇张莉母婴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D7F1NX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草店镇游源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3〕79号
现查明:2023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区陈列柜上发现:1、20袋“有机米粉”,其外包装标注“中国有机产品,制造商:南昌儿童营养食品厂,净含量:25克,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多种维生素及矿物质,适合六个月至36个月婴幼儿食用,20211204等字样,未见其他内容,2、5袋“有机米乳”,其外包装标注“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多种维生素及矿物质,适合六个月至36个月婴幼儿食用,中国有有机产品,制造商:南昌儿童营养食品厂,净含量:25克,20210720”等字样,未见其他内容;3、1盒“双熊”原味小米婴幼儿营养面,其外包装盒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1011701395,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0907,批号:Z202109005,净含量:25克,产地:上海松江”,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69天, 当事人称上述“双熊”原味小米婴幼儿营养面是从“双熊”公司购进面条时,厂家免费赠送的2盒,截止检查时已赠送出去1盒;上述“有机米粉”和“有机米乳”从随州仁杰商贸进货时,商家免费配送的试用装,共赠送“有机米粉”20袋,“有机米乳”5袋。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销货台账及相关票据,故无法查明其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超过保质期的“双熊”原味小米婴幼儿营养面1盒和不符合标签规定的“有机米粉”20袋、“有机米乳”5袋;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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