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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夔冠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兴培注册资本:68.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6MA5YNT5Q62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郭家社区3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6〕193号
经查明,当事人重庆夔冠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月饼生产、销售。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其信息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YNT5Q62,名称:重庆夔冠食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郭家社区3组,法定代表人:杨兴培,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9日,经营范围:食品制造、销售;当事人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450023627045,食品类别:糕点,发证日期:2023年3月27日有效日期至:2028年3月26日。当事人为提高店铺销量,于2025年8月26日从奉节县鑫瑶广告经营部制作了该好评返现卡,该卡片为双面印制,一面印有售后服务满意卡,想退就退,想换就换,请不要给中差评哟;另一面印有退货流程信息以及满意请打5分,联系客服,将获得5元满意金等内容。当事人陈述5分为最高分即为好评,该好评返现卡共制作了100张,花费50元。制作好后当事人就在销售产品时放置一张好评返现卡在其内一并邮寄给顾客。截止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100张好评返现卡发放完。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者杨兴培不在现场,电话委托现场负责人杨兴奎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举报所称的好评返现卡。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订单号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工作电脑中进入其抖音店铺夔冠食品旗舰店后台查询,发现有举报人和当事人关于好评返现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当事人承诺举报人好评后给予其返现,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对此次现场检查无异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奉节市监限提〔2025〕04092902号),要求当事人提供制作好评返现的票据、广告制作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配合调查。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书,黄明菊、杨兴奎身份证复印件,好评返现卡照片,好评返现卡制作票据及制作商营业执照。涉案好评返现卡的货值金额为50元,计算公式为:涉案好评返现卡数量单价=货值金额,即好评返现卡100张0.5元/张=50元。
综上,当事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现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5000.00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2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5〕697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11月29日,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YNT5Q62,名称:重庆夔冠食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兴培,注册资本:陆拾捌万元整,营业期限:2017年11月29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郭家社区3组,经营范围:食品制造、销售。于2023年3月27日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450023627045,生产者名称:重庆夔冠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YNT5Q62,法定代表人:杨兴培,住所: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郭家社区3组,生产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清水社区3社22号,食品类别:糕点,有效日期至:2028年3月26日。当事人制作上述三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月饼工艺均如下:先搅拌月饼馅料,再搅拌月饼表皮面粉,然后称重并制作月饼,最后将制作好的月饼裹上芝麻成型,放入烤箱烘烤,烤熟后冷却装袋。通过此工艺,当事人于2025年7月6日生产了规格为500克/袋的五仁月饼100袋,6袋用于自检,其余以10元/袋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奉节县夔美食品加工厂74袋、重庆华冲百货有限公司20袋;于2025年8月5日生产了规格为800克/袋的核桃月饼200袋,6袋用于自检,其余以17.5元/袋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奉节县夔美食品加工厂184袋、奉节县帅元蒋百货店10袋;于2025年8月17日生产了规格为250克/袋的五仁月饼58袋,6袋用于自检,其余以14.9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奉节县夔美食品加工厂44袋,被我局抽样购买8袋。2025年8月22日,我局对重庆夔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仁月饼(生产日期:2025/08/17)进行抽样送检。抽样时执法人员向重庆夔冠食品有限公司说明了来意,并向其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对抽样的五仁月饼填写了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ZJ25500236651804010),抽样单上记录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样品的详细信息。2025年9月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重庆华冲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当事人生产的月饼(生产日期:2025/07/06)进行抽样送检。抽样人员向重庆华冲百货有限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对抽样的月饼填写了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BJ25500236651897217),抽样单上记录了重庆华冲百货有限公司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样品的详细信息。2025年9月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奉节县帅元蒋百货店经营的当事人生产的月饼(生产日期:2025/08/05)进行抽样送检。抽样人员向重庆华冲百货有限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对抽样的月饼填写了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BJ25500236651897243),抽样单上记录了奉节县帅元蒋百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109.8元;2.并处罚款7万元;3.责令停产停业;当事人未能提供原材料供货商证照、购进票据及合格报告及未建立生产和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款8万元。合并以上处罚,除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109.8元;3.并处罚款7万元。4.并处责令停产停业。5.并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款8万元。
150000.00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