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青龙嘴市场小徐冷冻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国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A06EL0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青龙嘴市场1-1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334号
2024 年 6 月 26 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甘永斌、成协兵在石
首市青龙嘴市场个体工商户徐国祥经营的“石首市青龙嘴市场小徐冷冻店”进
行检查时,向当事人徐国祥出示两人执法证件后,对其经营的门店进行了现场
检查。经查:该店位于石首市青龙嘴市场,经营面积约为 40 平方米,店面外
墙上面悬挂着“石首市青龙嘴市场小徐冷冻店”等字样的牌匾,检查人员在现
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老卤豆腐丝”传统美食生产日期
24/05/05.数量为 30 斤。进价 600 元。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
当事人不能提供。为此我局于当日对其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
监当罚[2024]2-39 号),对其进行“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同时下发了责令
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4]2-39 号),限 2024 年 7 月 22 前改正。2024
年 7 月 23 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甘永斌、成协兵在石首市青龙
嘴市场个体工商户徐国祥经营的“石首市青龙嘴市场小徐冷冻店”进行检查时,
向当事人徐国祥出示两人执法证件后,再次对其经营的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
当事人购进的“老卤豆腐丝”传统美食生产日期 24/05/05.数量为 15 斤。
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当事人不能提供。
店内悬挂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整个现场检查当事人徐国祥一直陪同在现场,并对检查过程及所作记录没有异
议。检查人员也对该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作为证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 。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罚款人民币 14000 元。
14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3
2
石首市监处罚〔2023〕220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 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 证明文件, 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 检验记录和销售 记录制度;”之规定, 经本局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00 元。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