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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龙冈农贸市场志龙水产品摊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志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农贸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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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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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都市监处罚〔2025〕X00036号
经查:2025年7月12日,当事人从龙冈桃花源水产品临时交易点杨清处购进鲫鱼10Kg,购进价为17元/Kg,有进货单据。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鲫鱼摆放于其摊位内,用于日常经营活动。2025年7月13 日,我局委托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鲫鱼实施了监督抽检。2025年8月6日,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SHF25G0018500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规定指标是恩诺沙星项目μg/kg≤100,实测值是504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单据和所购鲫鱼的《兽药残留快速检测检测单》。2025年8月8日,我局依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报告,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本案中,涉案鲫鱼共10Kg,其中3Kg在我局抽样时以30元/Kg的价格销售给检验机构作样品,剩余的5Kg在抽样之后被当事人以30元/Kg价格对外销售,每Kg赚13元,共计获利130元。8Kg涉案鲫鱼的货值金额为300元,按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计算,违法所得为300元,未纳税。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黑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500元。
500.00元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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