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新汇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盐亭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森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7233457121504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盐亭县林山乡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市监处〔2024〕51000024000040号
当事人气瓶充装追溯系统充装记录显示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13日期间共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信息173条(即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173个)。
2024年4月13日当事人共有在岗员工3人,其中充装工1人(雍建贤)、检查人员1人(叶甫芬)、安全员1人(蒙兰花)。当事人在2024年4月13日共充装气瓶23只,气瓶追溯平台记录显示均在有效期内,充装过程中叶甫芬负责充装前后安全检查,雍建贤负责气瓶充装,蒙兰花在现场负责安全管理。
经当事人确认充装现场确实无抽真空装置,但目前已整改。
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于2024年4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川)市监特令〔2024〕第01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4月20日前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当事人于2024年4月20日向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对充装人员问题及无抽真空设备问题进行了整改。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2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制作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
当事人在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气瓶,涉嫌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5)项“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构成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气瓶充装过程中仅配备1名充装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2(4)项“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 2 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要求安装抽真空设备,涉嫌违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6.2.1 (1)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当具有气瓶的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以及抽真空装置;”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
罚款27.0000万元
270000.00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2
盐综执处﹝2023﹞7号
绵阳市新汇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盐亭分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属实。
1.限期整改;2.处人民币13000.00元(壹万叁仟元整)。
13000.00元
盐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