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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金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F0E0H5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沙嘴街道金台社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301号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乘客电梯的事实;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乘客电梯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证明仙桃市越祥机电工程公司为当事人金台花园小区维保单位的事实。 5、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小区电梯未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4份,证明乘客电梯的使用资格事实; 7、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告14份,证明当事人小区电梯未经检验合格的具体内容; 8、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制作的现场视频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事实; 9、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文号为仙桃市监特令【2026】02-3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乘客电梯,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乘客电梯的事实; 10、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电梯定期检验合格报告14份,证明当事人对电梯整改合格的事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结合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起重机械的行为本机关决定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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