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中耳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苏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6MA29LPFW9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迎宾路5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2
(2023)浙0726民初5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祝**,黄**,浦江县中耳超市
浦江县人民法院
2
2022-05-31
(2022)浙0726民初78号
陈**
浦江县中耳超市
浦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09
2023-04-13
(2023)浙0726民初5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850.3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3〕378号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13307260189635。当事人销售的“楚园”花生酱丁经浦江县产商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PJ202303026),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7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于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2023年4月7日,抽样产品的生产公司湖北亚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复检异议申请,我局受理并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备样样品进行复检(报告编号:2310916479),复检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复检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3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于当事人,当事人签收确认对复检结果无异议。
另查明,2023年3月4日当事人从义乌市潘顺谭酱菜商行购进“楚园”花生酱丁1箱(4千克),价格为35元/箱,即8.75元/千克。当事人在购进“楚园”花生酱丁后,将其置于超市内销售,销售价格为19.6元/千克,截止案发,抽检时买样1.2千克,其余均未销售。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8.4元,违法所得13.02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13.02元;
二、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