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宝 | 注册资本:1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000103542718C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八支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0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2-08-10
(2022)津0101民初48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刘**
天津中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3
2022-07-25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2-07-25
(2022)津0101民初48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刘**
天津中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5
2022-07-22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6
2022-03-03
(2022)津民终1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7
2021-12-20
(2021)津01民初124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同仁堂
上海彦悦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岳**,上海朴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11-17
(2021)津01民初124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天津同仁堂,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朴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彦悦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7-28
2016-01-26
(2015)京知行初字第4395号
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17-07-27
2016-01-26
(2015)京知行初字第4395号
其他一案
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14-03-10
2014-03-10
(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49号
劳动争议
刘*与天津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4﹞233号
你单位取得天津滨海新区博益元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1份,发票代码为:012002000104,发票号码为:45971675-45971680、52565339-52565363,开票日期2022年7月26日、2022年7月25日、2022年9月15日,货物名称:*现代服务*推广服务,合计金额297800元,合计税额0元,价税合计297800元。上述发票已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税凭证于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97800元。你单位取得天津滨海新区吉胜辉市场营销策划经营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48份,发票代码为:012001900104,发票号码为:65028658-65028665;发票代码为:012002000104发票号码为:17020465-17020480、18094499-18094523、27925696-27925705、27925707-27925710、40551646-40551670、46799036-46799060、47174761-47174772、47174780-47174783、02475537-02475547、27925716-27925720、47174774-47174776,开票日期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8月30日,货物名称:*会展服务*会务费、*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合计金额1350037。62元,合计税额8562。38元,价税合计1358600元。上述发票已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税凭证于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57400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701200元,。你单位取得天津市南开区江明会议服务中心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发票代码为:012002000104,发票号码为:33588079-33588080,开票日期2022年7月25日;发票号码为:52565314-52565323,开票日期2022年7月26日,货物名称:*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合计金额118800元,合计税额0元,价税合计118800元。上述发票已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税凭证于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18,800元。你单位取得天津市南开区海春会议服务中心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代码为:012002000104,发票号码为:52564390-5256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处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763828。81元。
763828.81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