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淤溪镇高苏华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苏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1204MA1NKM0RXX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人民路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姜市监处罚〔2025〕X00045号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4日以3.5元/斤的价格购进上述涉案批次青梨42斤,因当事人无进货票据,无法确认涉案青梨的进货来源。2025年7月15日,市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批次青梨进行抽检。2025年8月8日,本局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ZQJY-2025-W0712819),报告显示当事人上述购进日期的青梨,乙螨唑项目检验检测结果为0.13mg/kg,标准指标为≤0.07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涉案青梨抽检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后,主动提交《整改报告》,并在店铺门口张贴《召回公告》,截止调查终结,未实际召回。至案发时,涉案批次青梨售出数量为40斤(包括抽检的在内),剩余2斤为坏果当事人已丢弃处理。涉案青梨售价4.5元/斤,货值合计189元,违法所得40元。
综上所述,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450元,合计罚没款490元。
450.00元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