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德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学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2MA01MMHKXX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楼7层806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7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0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广德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任丘市华恒铝业有限公司,北京皓京鹏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茶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通通运街道罚字﹝2024﹞0076号
北京广德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00元=罚款基数10000元×(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决定对北京广德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8日,北京市通州区通运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通州区委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通知,发现通胡大街15号院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于2024年9月25日存在非作业面裸土及建筑垃圾抑尘措施不到位的问题。遂予以立案调查。 现案件已调查结束。2024年9月28日14时0分,通运街道执法人员至北京市通州区芙蓉东路辅路东侧通胡大街15号院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检查,发现北京广德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此处存在裸土未苫盖的问题。经执法人员测量,未苫盖土方面积为8平方米,该行为影响了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经责令,北京广德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将土方运走,并停止在此处的作业。经核实,北京广德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一年内没有因同一性质行为接受过行政处罚或行政告诫。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无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2024年10月16日本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北京广德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广德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无陈述、申辩意见。 北京广德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00元=罚款基数10000元×(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决定对北京广德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广德建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10000.00元
北京市通州区通运街道办事处
2024-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