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补誉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犁花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4MADX9BT55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城东阳光大道3535号滨江怡景4栋200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5〕147号
经查明,当事人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开展互联网销售和食品销售等,于2024年09月05日注册成立。京东店铺“补誉堂滋补养生专营店”由当事人于2025年2月注册运营,于2025年4月22日开始在上述店铺发布商品链接“中药材象丝 象牙屑 象牙粉 肖象牙丝冷货中药材象牙块 官方直营250克”,上述商品是当事人从拼多多店铺“青满堂”(该店铺后台查询为个人店铺,店主姓名黄**,联系方式152******87,经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当事人案涉采购商品寄件人联系电话15759375623)采购,据当事人自述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了农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实物或者商品外包装照片),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检测报告,无法证明上述商品的真实属性。当事人京东店铺链接广告内容是一键照搬京东商城其他店铺同类商品链接,未产生广告费用和发布费用,故上述广告费用视为无法计算。上述商品自上架后共销售16单,总价值2674.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线索移交单及电子数据固定文书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初步违法事实的确定;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确认;
3.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属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发布的时间、涉案商品销售金额等;
6.网店商品链接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属实;
7.涉案商品链接后台数据打印件,证明广告发布时间、销售数量及价格;
8.当事人与拼多多店铺客服聊天记录、采购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涉案商品的来源;
9.《协助调查函》及回函,证明案涉商品无法溯源。
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新余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