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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开源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可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9YGA0X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山泉镇平安村(黑2024龙江县不动产权第008620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5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初,以12.00元的价格购进了该商品,在店内进行销售。经商标权利人公司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标有“adidas”商标图案的帽子是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商品尚未销售,无违法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 该店销售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的事实认定。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5.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侵权商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6.鉴别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委托商标权利人公司进行鉴定的事实。 7.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商标权利人公司对当事人所销售的标有“adidas”商标图案的帽子的鉴定结果。 8.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证书一份,证明商标权利人公司具有该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9.当事人所销售的标有“adidas”商标图案的帽子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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