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开源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可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9YGA0X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山泉镇平安村(黑2024龙江县不动产权第00862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5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初,以12.00元的价格购进了该商品,在店内进行销售。经商标权利人公司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标有“adidas”商标图案的帽子是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商品尚未销售,无违法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 该店销售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的事实认定。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5.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侵权商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6.鉴别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委托商标权利人公司进行鉴定的事实。
7.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商标权利人公司对当事人所销售的标有“adidas”商标图案的帽子的鉴定结果。
8.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证书一份,证明商标权利人公司具有该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9.当事人所销售的标有“adidas”商标图案的帽子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