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国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向东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1561EX8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桦甸市永吉街全兴大街33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5
(2024)吉0282民初28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桦甸市国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桦甸市品田谷科技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桦甸市人民法院
2
2022-08-24
(2022)吉0282民初106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杨**,杨**,杨**
桦甸市国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吉林市铭鑫钢铁加工有限公司,桦甸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桦甸市人民法院
3
2022-02-14
(2022)吉7102行初12号
行政处罚
桦甸市国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4
2021-06-24
(2021)吉0282民初180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杨**,杨**,杨**
桦甸市国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吉林市铭鑫钢铁加工有限公司,桦甸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桦甸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16
2025-05-27
(2025)吉0282执4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某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科技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6-09
2024-12-10
(2024)吉0282民初28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桦甸市某有限公司、桦甸市某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93844.45元
民事案件
3
2022-01-01
2021-12-23
(2021)吉02民终289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吉林市铭鑫钢铁加工有限公司、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149号
经查,2026年7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桦甸市国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及未按照《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记录并留存《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已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桦市市监责改[2026]15018号),责令其在2026年7月28日前改正,并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6年8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桦甸市国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食堂每天供餐人数在二三十人左右,当事人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记录并留存了2026年8月3日、8月4日《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当事人仍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肉制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进货票据以及除2026年8月3日、8月4日外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及《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6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桦甸市国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及未按照《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记录并留存《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已当场责令其在2026年7月28日前改正,并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6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桦甸市国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记录并留存了2026年8月3日、8月4日《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当事人仍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肉制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进货票据以及除2026年8月3日、8月4日外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及《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记录并存档《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等的行为,违反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2000元。
当事人未记录并存档《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的行为,依据《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1000元。综上,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