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辉一煌五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01MACH8X1JX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路中段217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钟市监罚字[2024]282号
现查明,该批南孚电池是钟山区辉-煌五金店经营者刘洁于2024年7月从一个上门推销的男人的手中购进的,不知道具体联系方式,当时共购进5号南孚电池900粒,7号南孚电池1500粒,没有进销货单据;5号和7号南孚电池的购进价为均为0.67元/粒,无法查实当事人销售5号和7号南孚电池的实际销售价格。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委托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该批南孚电池进行鉴定,打假办人员出具(2024)南孚407213号鉴定证明,称该批产品(南孚电池5号870粒、南孚电池7号1480粒)不是该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该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
根据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按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格,按照标价或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实其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该批南孚电池的货值金额为:5号南孚电池870粒×3元=2610元;7号南孚电池1480粒×3元=4440元,故货值金额共计70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查缴假冒南孚电池数量清单1份、调查录像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
3.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2024)南孚407213号鉴定证明1份、投诉报告1份、(2024)南孚2407040号介绍信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南孚厂家打假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南孚240820B-1号证明1份、南孚电池真假对比图1份,证明涉案产品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事实。
4.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证明其是商标持有人的事实。
罚款0.7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050.00元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