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浩涵建材销售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甘永伍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2MA7LR4P9X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孟家溪镇永新村一组(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城市监处罚﹝2024﹞121号
经查,2023年9月5日,当事人与宜城市利铭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2023年11月9日,当事人向宜城市利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批次为2023/11/09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56支,规格9m/支,销售价格160元/m,当事人提供了随货同行资料(营业执照、销售单据、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由于怀疑产品有质量问题,该批次产品宜城市利铭商贸有限公司没有进行施工,转运到位于宜城市板桥店镇的公司仓库。2024年1月17,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批次为2023/11/09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4年2月1日,经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批次产品几何尺寸、灰分不符合GB/T13663.2-2018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本案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货值金额为80640元,由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20000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