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欣光百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世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21MA7C7X2F45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韩集镇万惠社区主干道2号1栋10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县)市监罚字﹝2025﹞116号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送达的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2025年9月30日),报告编号:SJ20250470,对当事人销售的北京康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康祝牌”额温计(规格型号:D3357;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2月23日,产品编号202302230011)对甘肃欣光百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顺店开展核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经检验,该产品2.4.1温度显示范围内最大允许误差不符合《2025年甘肃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检验方案》、GB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额温计》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京械注准20222070243),我局执法人员以当面送达的方式,向受检单位甘肃欣光百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顺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送达告知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告知了其享有的复检权利。因该药店销售不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额温计,局领导指派执法人员何克虎、唐占礼对该药店销售的不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额温计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1、该药店销售的额温计(批号:京械注准20222070243)是2025年3月18日从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随货同行单、并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检查该药店未发现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额温计;3、上述额温计共购进2台,抽样1台,1台销售。生产单位和受检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7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该案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叫来的目的,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不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的额温计是2025年3月18日从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索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随货同行单、并在计算机系统内建立了出入库记录、验收记录。购进批号为京械注准20222070243的额温计共计2台,购进价32.31元/台,抽样1台,1台销售,销售价48元。当事人购进的上述额温计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随货同行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8元;3.对当事人免除行政罚款;4.对当事人开展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教育,督促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0.00元
甘肃省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2
(临)市监罚〔2025〕116号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送达的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2025年9月30日),报告编号:SJ20250470,对当事人销售的北京康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康祝牌”额温计(规格型号:D3357;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2月23日,产品编号202302230011)对甘肃欣光百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顺店开展核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经检验,该产品2.4.1温度显示范围内最大允许误差不符合《2025年甘肃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检检验方案》、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额温计》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京械注准20222070243),我局执法人员以当面送达的方式,向受检单位甘肃欣光百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顺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送达告知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告知了其享有的复检权利。因该药店销售不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额温计 ,局领导指派执法人员何克虎、唐占礼对该药店销售的不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额温计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1、该药店销售的额温计(批号:京械注准20222070243)是2025年3月18日从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随货同行单、并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检查该药店未发现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额温计;3、上述额温计共购进2台,抽样1台,1台销售。生产单位和受检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7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该案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叫来的目的,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不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的额温计是2025年3月18日从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索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随货同行单、并在计算机系统内建立了出入库记录、验收记录。购进批号为京械注准20222070243的额温计共计2台,购进价32.31元/台,抽样1台,1台销售,销售价48元。当事人购进的上述额温计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随货同行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对甘肃欣光百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顺店进行了:
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48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48元,大写肆拾捌元整。
0.00元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