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中食嘉美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保彬 | 注册资本:24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725MA3WJ3BF6F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宝都街道刘家庄村12-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乐市监处罚〔2026〕27号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孜然千椒五花使用的执行标准SB/10379T和该产品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信息,应属于速冻调制食品,根据GB 2760-2024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的规定,红曲米可使用的食品范围中不包括速冻调制食品,而当事人生产的孜然千椒五花的产品标签的配料中显示有“红曲米”,该产品生产了1个批次(生产日期:2025年5月11日),共生产30.29KG,销售价为22.5元/Kg,销售30kg,剩余的0.29Kg留样样品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1日的孜然千椒五花,检验项目红曲红素、红曲素和红曲红胺,检验结果未检出,所检有限量的项目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上述产品货值金额681.53元,违法所得675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等有关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75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675元 。
5000.00元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