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双凤镇新湖美易买佳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85MA1NL1LC9Q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建湖路24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7
(2023)苏0585民初366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李**
太仓市双凤镇新湖美易买佳超市,柯*
太仓市人民法院
2
2020-12-10
(2020)苏0585民初57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太仓市城厢镇新兴食品商行
x**,太仓市双凤镇新湖美易买佳超市
太仓市人民法院
3
2020-12-10
(2020)苏0585民初57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太仓市城厢镇新兴食品商行
太仓市双凤镇新湖美易买佳超市,柯*
太仓市人民法院
4
2020-10-10
(2020)苏0585民初57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太仓市城厢镇新兴食品商行
x**,太仓市双凤镇新湖美易买佳超市
太仓市人民法院
5
2020-10-10
(2020)苏0585民初57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太仓市城厢镇新兴食品商行
柯*,太仓市双凤镇新湖美易买佳超市
太仓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19
2020-12-17
(2020)苏0585民初57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太仓市城厢镇新兴食品商行与柯*、太仓市双凤镇新湖美易买佳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74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8-27
2020-08-18
(2020)苏0585民初48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4877林**与柯*、太仓市双凤镇新湖美易买佳超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6
2018-12-26
(2018)苏05民初154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1543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双凤镇新湖美易买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4〕040401号
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从常熟市支塘镇广隆食品商行处购进涉案凤生元泡椒野菜(生产日期:2023年4月13日,条形码:6971039460391)10袋,购进单价为4.6元/袋,销售价格5.8元/袋,已全部售出。该批次食品由乐山市川乐凤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根据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涉案食品凤生元泡椒野菜已在产品标签标注了产品类型“酱腌菜”,可以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使用了“泡椒”配料,同时查明泡椒的配料为水、辣椒、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可以在产品配料中标示水、辣椒、食用盐、食品添加等作为配料;产品执行标准GB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未强制要求产品名称必须标注产品名称为酱腌菜。当事人进货涉案食品凤生元泡椒野菜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故当事人经营的凤生元泡椒野菜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不成立。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9日从昆山苔枫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敬厨土鸡精(生产日期:2023年07月27日,条形码:6921008019426),进货数量是1箱(100袋),进货价是2元/袋,销售价格是2.8元/袋,至案发共售出97袋。该批次食品敬厨土鸡精由上海味美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根据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核实,“土鸡肉”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企业已在配料表中标明了成分,并未强调“土鸡肉”为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敬厨’牌土鸡精集鸡的香味、鲜味于一体,味道鲜美,在任何菜肴中都可以代替味精使用为生产企业主观推荐性描述”,未发现其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货涉案食品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故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的敬厨土鸡精的违法行为不成立。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5日从苏州美豆豆贸易有限公司进货1箱5袋川玉美冬笋尖(生产日期:2023年9月29日,条形码:6971059390173),进货价20元/袋,销售价是23.8元/袋,至案发共售出4袋。该批次食品川玉美冬笋尖由天全县汇美农业有限公司生产,根据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核实,冬笋尖是食品的真实描述,不属于新创名称、地区俚语名称,且涉案食品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标示了食品的真实属性,也在食品标签背面明确标注了产品类别:酱腌菜。当事人进货涉案食品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故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川玉美冬笋尖的违法行为不成立。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5日从苏州美豆豆贸易有限公司进货松慧火锅豆皮(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2日,条形码:6975352200108),进货数量1箱18袋,进货价格5元/袋,销售价格5.8元/袋,至案发已全部售完。产品标签显示涉案食品为安阳市栩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开远市伟达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经两家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涉案食品非两家企业生产经营。因此涉案食品标签信息为虚假标注。当事人进货涉案食品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证明,但未有效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故涉案食品松慧火锅豆皮的货值104.4元,违法所得14.4元。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5日从苏州美豆豆贸易有限公司进货粉飞扬山药粉条(生产日期:2023年7月11日,条形码:6974311980051),进货数量1箱18袋,进货价5元/袋,5.5元/袋。涉案食品粉飞扬山药粉条标签标注食品名称为山药粉条,执行标准为GB/T 23587,配料为山药全汁、马铃薯淀粉、红薯淀粉、饮用水。涉案食品粉飞扬山药粉条由河南阳鸽粉业有限公司生产,根据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涉案食品名称不符合GB 7718规定,且已责令生产企业改正。《粉条》(GB/T 23587)第3.1条“粉条 粉丝:以红薯淀粉或马铃薯淀粉或豆类淀粉为主要原料,经和浆(打糊)、成型(漏粉)、冷却、干燥或不干燥(冷藏或冷冻)等工序制成的条状或丝状非即食性食品。”规定,涉案食品粉飞扬山药粉条的食品名称及配料不符合其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粉条》(GB/T 23587)未对涉案食品标签标注产品类型有特别规定,因此涉案食品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未违反相关规定。至案发,涉案产品已销售16袋,库存2袋。当事人进货涉案食品粉飞扬山药粉条时已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故涉案产品粉飞扬山药粉条货值为99元,违法所得9元。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从上海闽往商贸有限公司进货精贻香奶香味花生(生产日期2023年06月25日,条形码:6958908900103),进货数量是5袋,进货价格6.3元/袋,销售价格7.8元/袋。涉案精贻香奶香味花生的产品名称为奶香味花生,不属于新创名称、奇特名称,已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且已在标签上标注产品类别:烘烤类。该批次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4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