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世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彩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7153979614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6〕228号
长春市世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五棵树东风大街,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散白酒、配制酒、瓶装白酒、袋装白酒、食品、调料、矿泉水、葡萄酒、纯净水、饮料、粮油食品、豆制饮品。该公司于2025年5月9日生产高粱酒50箱,2026年4月28日,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批次白酒纽甜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售价36元/箱,货值金额1800元;于2026年4月9日生产红高粱酒30箱,2026年6月18日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批次白酒纽甜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售价52元/箱货值金额1560元。货值金额合计3360元,违法所得为3360元。
长春市世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9日生产高粱酒50箱,2026年4月28日,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批次白酒纽甜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售价36元/箱,货值金额1800元;2026年4月9日生产红高粱酒30箱,2026年6月18日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批次白酒纽甜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售价52元/箱货值金额1560元。货值金额合计3360元,违法所得为3360元。
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2、处罚款32500元。
325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2
榆市监处罚〔2025〕133号
经查,长春市世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宋彩华,于2000年01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公司位于榆树市五棵树镇东风大街909号,经营面积9700平,于2025年3月2日生产了5箱(200杯)净含量150ml,标有可添加或不可添加枸杞的世宝人参酒,3月5日以每箱50元销售到吉林、长春两地。于2025年5月5日生产了6箱(240杯)净含量150ml,标有可添加或不可添加枸杞的世宝人参酒,放在成品库,未销售。截止案发,该批次人参酒库存240杯,共计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250元。
2025年8月8日,我所经现场核查,成品库内域有240杯“世宝人参酒”为标签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其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5日,标签标有“可添加或不可添加枸杞”,于2025年5月5日生产了6箱(240杯)净含量150ml,标有可添加或不可添加枸杞的世宝人参酒,放在成品库,未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240杯标签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标签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生产加工、出厂检验、销售记录,于2025年3月2日生产了5箱(200杯)该批次食品,截止案发,该批次人参酒库存240杯,共计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250元,库存240杯全部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人参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秉承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没收240杯违法经营的食品;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250.00元。
2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