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世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彩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7153979614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5﹞133号
经查,长春市世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宋彩华,于2000年01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公司位于榆树市五棵树镇东风大街909号,经营面积9700平,于2025年3月2日生产了5箱(200杯)净含量150ml,标有可添加或不可添加枸杞的世宝人参酒,3月5日以每箱50元销售到吉林、长春两地。于2025年5月5日生产了6箱(240杯)净含量150ml,标有可添加或不可添加枸杞的世宝人参酒,放在成品库,未销售。截止案发,该批次人参酒库存240杯,共计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2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办案机构研究:建议做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2.没收240杯违法经营的食品;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250.00元。
2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2
榆市监行处字2025356号
长春市世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6生产的红高粱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高粱原酒、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己酸乙酯、乙酸乙酯、丁酸、冰乙酸),执行标准为GB/T20821,标签上标注有不是纯粮酒,奖励一百万字样,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使用含有上述内容的标签于2023年3月2日生产50度2.5L的红高粱酒5箱、55度2.5L的红高粱酒2箱、2023年4月20日生产50度2.5L红高粱酒2箱、55度2.5L红高粱酒5箱、2023年6月26日生产50度4.5L红高粱酒5箱、50度2.5L红高粱酒5箱、55度2.5L红高粱酒3箱,共计27箱,售价48元/箱,货值金额1296元,违法所得1296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96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