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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景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6065032361L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百合西区物业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30
(2023)内0426民初51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2
2024-08-30
(2023)内0426民初51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沈**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3
2024-08-30
(2023)内0426民初36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杜**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4
2024-08-30
(2023)内0426民初36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5
2024-08-29
(2024)内0426民初31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邹**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6
2024-08-28
(2024)内0426民初3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7
2024-06-26
(2024)内0426民初31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毕*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8
2024-01-22
(2024)内0426民初3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侯**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9
2024-01-21
(2024)内0426民初3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杜**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10
2023-12-06
(2023)内0426民初4742号
物业服务和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韩**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2-08
(2023)内0426民初54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任**
裁判文书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3-25
2020-07-15
(2020)内0426民初199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翁牛特旗乌丹镇爱巢宾馆、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8-03
2024-01-23
(2024)内0426民初3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91.64元
民事案件
3
2024-08-01
2024-01-22
(2024)内0426民初3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8-01
2024-06-27
(2024)内0426民初31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6-22
2022-01-13
(2021)内0426民初52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6-02
2021-12-31
(2021)内0426民初50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695.0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3-17
2020-10-27
(2020)内0426民初199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翁牛特旗乌丹镇爱巢宾馆与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113.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5-24
2018-08-17
(2018)内0426民初31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17.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9-04
2018-07-05
(2018)内0426民初295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与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10-26
2015-02-02
(2015)翁民初字第7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翁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6号
2024年2月1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秦宏亮、赵亮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百合西区物业楼的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层库房内电线未穿管,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我大队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2月20日前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2024年2月2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消防监督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存在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13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14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赤翁消限字〔2024〕第0005号)及对张景霞的询问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1张等证据证实。
给予赤峰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翁牛特旗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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