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江州区季芳粮油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季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0MA7ANEYX9W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板麦村卜弄新园9B-01号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1038号
崇左市江州区季芳粮油店于2021年08月17日在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板麦村卜弄新园16c-01号开业经营,开展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卫生用杀虫剂销售、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3月8日,我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崇左市江州区季芳粮油店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4月3日,我局接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2023年3月31日签发的《检验报告(No:GXS322301639)》。《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那隆米酒(散装)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不合格那隆米酒(散装)是黄季芳于2023年3月6日以6元/升的价格向江州区那隆何记酒坊订购,以8元/升的价格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只索取了江州区那隆何记酒坊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没有索取订货单和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那隆米酒(散装)已经销售完毕无库存,销售收入为200元、利润为50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的结论和被抽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审核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没有被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崇左市江州区季芳粮油店《营业执照》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黄季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具有适格的市场主体资格,黄季芳是崇左市江州区季芳粮油店的经营者;2.黄季芳的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GXS322301639)》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451402634730022)》复印件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销售的那隆米酒(散装)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2.已经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救济期限、途径及方式;3.2023年3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进行监督抽检;三、《现场笔录》一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2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的通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以下事实:1.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那隆米酒(散装)已销售完毕;2.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已经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我局已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现场签收;3.我局已经依法责令当事人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四、对黄季芳《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以下事实:1、截止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已将不合格食品销售完毕,销售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5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20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