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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九真镇郭要德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要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AHTQW2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九真镇石场街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80号
经查,当事人经本局于2014年7月22日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并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天门市九真镇石场街8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销售的食品都是由供货商送货上门,并进行整理,将临期食品退回。超过保质期的火腿肠是供货商上完货后,走的时候忘记将临期食品收回。当事人也没有认真清理检查,导致了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当事人认真清理了货柜,商品重新进行了摆放,并将已超过保质期的火腿肠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无公害处理。 该涉案食品是当事人从天门市行思商行购进的,购进价为0.86元/根,销售价为1元/根,货值金额为25元。因为当事人经营的是小便利店,没有建立销售台账,不能确认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是否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进销食品未建立进销货台账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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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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