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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北文教意昕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施恩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DT26TD5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01号1-7、399号1-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6﹞11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医疗美容诊所。当事人于2025年12月初在美团平台网店意昕美医疗美容连锁(万象城院区)发布了一款团购项目“黑金DPL超光子全面部”,其商品服务详情页面中写有“全球顶级诊所高配的黑金DPL超光子”、“滑动治疗0痛感”、“特有3HZ超高频率,高出传统光子9倍”、“超80%客户源自老客推荐,年度复购率达60%”等字样。上述广告内容是当事人找第三方设计公司制作并发布的,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数据的来源及书面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广告费用相关凭证,广告费用无法查清。案发后,当事人对美团平台上发布的广告进行了删除处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含有“顶级”用语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发布无法验证的“高出传统光子9倍”的广告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未做到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含有“顶级”用语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发布无法验证的“高出传统光子9倍”的广告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未做到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1
2
甬北卫医罚〔2025〕16号
查见的[_____](患者病历)未有[_____](审阅、修改、签字);
对宁波江北文教意昕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 警告; 罚款金额: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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