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方玉英水果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玉英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025MA5KC4FW8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古鼎香农批大市场大宗果蔬交易区1号厅A10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3〕174号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的行为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壹元整(¥121.00元);3.罚款捌佰元整(¥800.00元)
800.00元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2
靖市监处罚[2023]174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4日从南宁市四源水果批发部购进芒果55kg,购进价格是4元/kg,实际上除掉损耗购进价格是4.8元/kg,购进总费用是264元。 当事人购进后摆放在其店内批发销售,批发销售价格是5元/kg,上述芒果共55kg,用作检验样品的10kg是零售价16元/kg,剩余45kg以批发价5元/kg的价格在当天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385元。再查明,2023年3月24日,本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2023-3-24)进行监督抽样,2023年4月24日本局收到该批次芒果的《检验报告》(编号NO:GXS32230238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故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为385元,违法所得为121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未索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知道该批次芒果的产地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靖市监办发〔2023〕10号)1份(共10页),证明农产品抽检的任务来源。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扫描件1份,证明我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承担我局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样。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抽样员抽样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及抽样人员具有抽样资格。4.2023年3月24日,对当事人销售的芒果进行监督抽检填写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等图片3份,以及抽样现场图片4份,证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芒果进行监督抽样的事实。 5.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GXS322302381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芒果戊唑醇(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6.2023年4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制作的《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得知其销售的芒果戊唑醇(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7.2023年4月25日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2023年3月24日购进的芒果。 8.2023年5月22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该批芒果戊唑醇(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的主体资格。
警告#罚款0.08万元#
800.00元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